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7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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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708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玖萬壹仟壹佰零陸元,應繳裁判費捌仟柒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捌仟貳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晏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1日
書記官陳憶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