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7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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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777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建聰 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柏宏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77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載明上訴聲明,均於法不合。茲限上訴人於本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上訴人如對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全部不服,則本件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下同)546,211元(計算式:597,11
1元-50,900元=546,211元),應徵二審裁判費8,925元,上訴人應於本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連士綱
法官楊千儀法官莊哲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
書記官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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