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53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39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袁倫楨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字第3461號、106年度執聲字第37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袁倫楨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袁倫楨因詐欺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經受刑人聲請就其所犯如附表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就附表所示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巫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3月共10次│有期徒刑2月共9次││││││├────────┼──────────┼──────────┼──────────┤│││102.08.20、102.08.24│102.08.21、102.08.22│││102年7月8日起至同年│102.08.27、102.08.28│102.08.23、102.08.25││犯罪日期│8月初期間內某時點│102.09.03、102.09.08│102.08.26、102.09.06││││102.09.10、102.09.12│102.09.07、102.09.11││││102.09.13、102.09.16│102.09.15│├────────┼──────────┼──────────┼──────────┤│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1361、21454、2424│第21361、21454、2424│第21361、21454、2424│││3、26018、26871號│3、26018、26871號│3、26018、26871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易緝字第292號│105年度易緝字第292號│105年度易緝字第29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12.26│105.12.26│105.12.26│├───┼────┼──────────┼──────────┼──────────┤││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易緝字第292號│105年度易緝字第292號│105年度易緝字第292號││├────┼──────────┼──────────┼──────────┤│判決│判決│106.02.09│106.02.09│106.02.09│││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是││之案件││││├────────┼──────────┼──────────┼──────────┤│││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3462號(編號2至5數│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3461號│罪併罰已定刑有期徒刑│第3462號││││1年4月)││└────────┴──────────┴──────────┴──────────┘┌────────┬──────────┬──────────┬──────────┐│編號│4│5││├────────┼──────────┼──────────┼──────────┤││││││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2.09.09│102.09.1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1361、21454、2424│第21361、21454、2424││││3、26018、26871號│3、26018、26871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易緝字第292號│105年度易緝字第29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12.26│105.12.26││├───┼────┼──────────┼──────────┼──────────┤││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易緝字第292號│105年度易緝字第292號│││├────┼──────────┼──────────┼──────────┤│判決│判決│106.02.09│106.02.09││││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3462號(刑期屆滿日││││第3461號│108年6月25日,繩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