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自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自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自緝字第1號上訴人即自訴人 王松玉 輔佐人 王許金春 自訴代理人 洪條根 律師
李玉雯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自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及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7年度自緝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送達上訴人後,業據其於107年12月26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揆諸前開說明, 爰定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命上訴人補正此法定程式之欠缺,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即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華君
法官劉熙聖法官林新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書記 官火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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