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5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54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8月1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5年度易緝字第64號(偵查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55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峻宏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