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救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救字第1號聲請人 潘良吟 上列聲請人與 潘呈祥 、 潘汝鎰 、 潘百福 、 潘振亨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103年度司票字第417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聲請對潘呈祥、潘汝鎰、潘百福、潘振亨間發本票裁定事件,因聲請人已無收入,且所有之財產均為繼承而得之公同共有土地,無法單獨處分,而本件本票裁定事件應有勝訴之望,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影本為證。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法對訴訟救助漏未規範,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以下有關訴訟救助之規定(最高法院101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101年度台聲字第900號裁定要旨參照)。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除據聲請人所提之前開證物可證,並與本院依職權函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所提供之聲請人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所示相符,是聲請人現確已無所得,且名下僅餘公同共有之土地數筆,尚未分割,不易變現。次查,與聲請人設於同戶籍之聲請人之女 林月英 ,其名下亦無財產,且未有所得,此亦有其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又依聲請人之本票裁定聲請狀所載內容及所附之本票觀之,聲請人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