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57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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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5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575號聲請人 陳方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承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書記官鄭伊汝┌───────────────────────────────┐│股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575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號│││││├─┼────────────┼────────┼──┼────┤│1│承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1│1,000│├─┼────────────┼────────┼──┼────┤│2│承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00│2│2,000││││814│││├─┼────────────┼────────┼──┼────┤│3│承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1│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