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67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7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676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麗淑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哲緯 (即 林世明 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 洪美華
一、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林世明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