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7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7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7738號債權人 蕭金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蕭梅芸高健耕高佩憶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本院97年度促字第7494號支付命令之「確定證明書」
。㈢查明確認本件債務人為何?(據台端聲請狀所載,關於「
高信偉 」部分已經本院97年度促字第7494號核發支付命令並確定在案,雖債務人高信偉於民國100年死亡,然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之2規定,該執行名義對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亦有效力,從而,台端對高信偉之繼承人高健耕、高佩憶再聲請本件支付命令,顯係重復聲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書記官戴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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