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7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7737號債權人 陳世靈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蕭弘岳 、 游千代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利息以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為何?(法定
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五,故若請求超過法定利率請一併釋明其依據)。㈡請提出借款新臺幣叁拾萬元相關釋明資料(如存摺明細或
匯款憑證等)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書記官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