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12號原告 李昀澤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生琥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萬3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奇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書記官許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