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交付權狀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九五號
原告甲○○
丙○○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碧芬 律師複代理人 洪良凡 律師
邱志忠 律師被告航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辛年 訴訟代理人 劉錦樹 律師複代理人 李珮瑄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權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下午二時六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並應攜帶承包工程合約書原本到庭。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富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郭錦賢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