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99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9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991號聲請人 紀忠榮 法定代理人即監護人 紀虹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96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0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書記官林怡秀附表:111年度除字第199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094-ND-0000000-011000002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094-ND-0000000-011000003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094-ND-0000000-011000004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094-NX-0000000-01168005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094-NX-0000000-01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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