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9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973號聲請人 王頌媚 (即 劉乃華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16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0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書記官蔡汶芯附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197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0182002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1100003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