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9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9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952號聲請人即受刑人 黃家麒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得請求檢察官聲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故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僅檢察官有聲請權,受刑人不得為之(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622號裁定同此見解)。
二、本件聲請人即受刑人黃家麒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依前開法律規定及說明,即不合於法律程序,應予駁回。若聲請人認有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情形,應向檢察官提出請求,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虹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韶穎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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