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9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909號聲請人 盧俊豪 代理人 張朝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95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9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書記官楊婉渝附表:111年度除字第190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中華開發信託股份有限公司084-ND-0000000-011000002中華開發信託股份有限公司086-ND-0000000-011000003中華開發信託股份有限公司079-NX-0000000-01100004中華開發信託股份有限公司080-NX-0000000-01110005中華開發信託股份有限公司081-NX-0000000-01145006中華開發信託股份有限公司082-NX-0000000-01162007中華開發信託股份有限公司083-NX-0000000-01477008中華開發信託股份有限公司084-NX-0000000-0164009中華開發信託股份有限公司085-NX-0000000-01764010中華開發信託股份有限公司086-NX-0000000-01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