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許慎雰 被告 陳勇行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100年度交訴字第11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游秀雯
法官江彥儀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
書記官廖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