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201號原告 許雯婷 被告 林鍵儒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基金簡字第47號(由112年度金訴字第40號改分)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劉桂金
法官姜晴文法官施又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書記官連珮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