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簡上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簡上字第63號上訴人 盧心瑀 訴訟代理人 張雅琴 被上訴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仕榮 訴訟代理人 林寬佩 被上訴人 沈義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上訴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謝仕隆 」記載,應更正為「謝仕榮」。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貴
法官許瑞東法官黎文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
書記官呂烱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