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補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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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補字第386號
原 告 甲○○
上列當事人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68,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