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5652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號債務人 陳永邊
號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乙○○、陳永邊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釋明債務人是否負連帶責任。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書記官張義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