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9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98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宗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宗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宗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後,再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
2年2月確定;另因違反同條例案件,再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現在監獄接續執行上開徒刑中,因受刑人於民國105年3月4日經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規定,聲請裁定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上開罪刑而於103年5月14日入監執行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5年11月24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經核聲請意旨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榆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怡靜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