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監宣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監宣字第99號聲請人 李金樹 相對人 李慧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人或受監護宣告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有規定。
二、查,聲請人請求對相對人監護宣告事件,相對人雖設籍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之3,惟相對人住在桃園教養院(即桃園市○鎮區○○路0段000號)接受養護,未來仍會繼續在該教養院療養,此經本院書記官以公務電話與送達代收人確認無誤,有電話紀錄一件在卷可稽。
依上開法律規定,相對人實際住所係在桃園市,本件應專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書記官石勝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