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上易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本票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易字第9號上訴人即反訴被告三壹展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國禎 訴訟代理人 許仲盛 律師被上訴人即反訴原告唐州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茂棠 訴訟代理人 蔡順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本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1年8月17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33法庭另行準備程序,請被上訴人㈠陳報系爭廠房大門遙控器更改密碼之確定日期及變更密碼後是否將變更密碼之遙控器交予上訴人?㈡被上訴人於111年3月31日更正反訴聲明狀表示:「上訴人留置大量廢棄物已自行清運完畢」,請被上訴人陳報於訴訟期間上訴人如何進入清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玉清
法官許旭聖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卓佳儀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