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5年度斗小字第25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斗小字第25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丙○○
兼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2月15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乙○○積欠原告工程款新台幣五萬二
千元,因而交付被告丙○○所簽發同面額之支票一張予原告
,然屆期提示遭退票,爰訴請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五萬二千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案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被告則否認與原告有工程承攬關係,且以支票交付
原告係為調借現金,然未借到錢,被告丙○○所簽發之支票
已超過一年之票據請求權時效等語資為抗辯。
二、被告則否認與原告有工程承攬關係,原告經合法送達未到庭
,依據被告聲請准於一造辯論,原告未提出工程承攬之任何
證據,自難認有工程承攬契約,被告丙○○所簽發之支票發
票日為91年5月25日,有支票影本可參,原告行使票據權利
自上開發票日起已逾一年,已罹於時效,被告所辯應可採信
,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須附繕本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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