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聲字第6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聲字第6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63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文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文禮因犯毀棄損壞等貳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楊文禮所犯毀棄損壞等二罪,先後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確定在案,有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為正當。
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二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審酌所犯各罪之行為方式,危害情況,侵害之法益暨所犯二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加重效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綜合判斷,定其應執行刑為拘役四十日為適當。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黃宗揚法官林家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
書記官王秋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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