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84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代理人 李季達 相對人 李生雄 相對人 李勝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
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 李巽雄 、相對人李生雄及李勝雄於民國77年5月13日及民國78年10月19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債務人李巽雄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共新臺幣(下同)4,800,000元之抵押權,嗣債務人李巽雄於民國94年3月24日將其持有部分抵押物所有權讓與相對人李生雄及李勝雄,均經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李勝雄於民國87年7月23日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契約並得以使用消費,詎自民國99年4月23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尚欠87,437元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4執壽字第31281號債權憑證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101年度司拍字第84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嘉義市││西門│三│2-8│建│86.00│全部│權利範圍:李│││││││││││勝雄2分之1;│││││││││││李生雄2分之1│└──┴───┴────┴──┴───┴─────┴─┴──────┴───────┴──────┘┌─────────────────────────────────────────────────────────┐│附表(建物)︰101年度司拍字第84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第│第│第│騎│地│││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一│二│三││下││││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樓│層│││計│及用途│積│位│││├──┼──┼────┼────┼────┼──┼──┼──┼──┼──┼──┼──┼─┼───┼─┼─┼──┼──┤│001│1541│嘉義市忠│嘉義市西│住商用鋼│58.7│68.1│68.1│11.2│48.9│││25│電梯樓│8.│平│全部│權利││││義街107│門段三小│筋混凝土│1│7│7│8│4│││5.│梯間│51│方││範圍││││號│段2-8地│造3層││││││││27│││公││:李│││││號││││││││││││尺││生雄│││││││││││││││││││2分│││││││││││││││││││之1│││││││││││││││││││;李│││││││││││││││││││勝雄│││││││││││││││││││2分│││││││││││││││││││之1│└──┴──┴────┴────┴────┴──┴──┴──┴──┴──┴──┴──┴─┴───┴─┴─┴──┴──┘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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