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六五七號
原告耀獅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政方 右原告與被告甲○○等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肆萬貳仟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叁佰玖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蔡孟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秀貞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