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上訴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157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煒埼 原審指定辯護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設辯護人 陳秋靜 上列上訴人因強盜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11月19日第一審判決(99年度訴字第2449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錫麟
法官周瑞芬法官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朔姿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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