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78號聲請人統盛事務機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傅怡仁 代理人 胡書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日期轉換■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__年催字第__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日期轉換■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書記官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