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3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3450號債權人 李信茂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簡景祺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催告函及回執。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