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3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3445號債權人 馮昇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潘瑋皓 、 尚德青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潘瑋皓之法定代理人 潘美素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釋明請求利息自110年3月12日起算之依據(如無法釋明,請改以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三、請提出催告函及回執。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