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164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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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16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易字第164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顯文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8642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原受理案號:103年度簡字第5542號),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顯文與案外人 曾玉花 (所涉恐嚇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為朋友關係,緣曾玉花與前男友即告訴人 陳冠霖 (所涉恐嚇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有債務糾紛,經告訴人持曾玉花簽發之本票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獲准,並查封曾玉花之財產,曾玉花遂另對告訴人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嗣被告於民國102年2月間某日,發現法院寄送予曾玉花之訴訟文件後,以其申用之00-0000000號市內電話,撥打電話要求告訴人撤銷查封遭拒,竟心生不滿,基於恐嚇之犯意,接續3次撥打電話向告訴人恫稱:「你不要命了喔」、「請你吃土豆(台語,意指子彈)」等語,並不斷以三字經辱罵告訴人,使告訴人在其新北市○○區○○路○○○號9樓住處接聽電話後,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邱顯文因恐嚇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8642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於民國10
3年10月17日繫屬本院,而被告於本案繫屬後之104年11月12日死亡等情,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10月17日新北檢榮行103偵8642字第35507號函及其上蓋用之本院收狀戳印、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紙附卷可資佐證,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徐蘭萍
法官徐子涵法官吳智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蘇秋純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