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7年度斗簡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斗簡字第291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後,被告於法定期間對於支
付命令聲明異議,依法視為起訴。而扣除支付命令裁判費後
,原告尚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0,790元,經本院於97年10月2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後5日內如數補繳,此項裁定已於
同月3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繳
,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4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瑞水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熊掌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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