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45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45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45205號債權人台北縣鶯歌鎮農會法定代理人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甲○○○為連帶保證人之憑據,否則請更正正確請求聲明。
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
書記官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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