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59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5984號抗告人甲○○抗告人乙○○上抗告人與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7月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
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佩欣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書記官蔡永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