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審簡字第4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審簡字第49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成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5年度毒偵字第482號),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呂○成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呂○成於偵查中之自白(見偵查卷第32頁)」;應適用法條部分補充:「被告為施用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以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2次獲得不起訴處分之寬典,又迭經法院判處罪刑,竟猶不知遠離毒害,顯然漠視法令之禁制,惟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暨其素行、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被告吸食甲基安非他命所使用之玻璃球並未扣案,無證據證明尚屬存在,又非違禁物,故不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劉元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徐嘉霙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引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5年度毒偵字第482號被告呂○成男3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呂○成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89年10月6日釋放出所,並經本署檢察官以89年毒偵字第628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0年12月12日釋放出所,並經本署檢察官以90年毒偵字第4165、445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2年3月10日停止其處分,該次施用毒品罪部分,並經同法院以91年度板簡字第6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93年11月17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4年12月7日某時許,在其位於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住所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其另案假釋接受保護管束而於104年12月11日
9時40分許至本署觀護人室採尿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本署觀護人室告發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呂○成於偵查中之供│被告坦承於上開時、地,施用│││述。│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2│本署受保護管束人尿液檢│被告於104年12月11日9時40分│││體監管紀錄表、台灣尖端│許,至本署觀護人室採集之尿│││先進生技股份有限公司10│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4年12月22日出具之濫用│陽性反應,足證被告確有於上│││藥物檢驗報告各1份。│開時、地,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3│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後5年內,再犯施用毒品罪,│││表各1份。│經依法追訴處罰,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罪之事實。│└──┴───────────┴─────────────┘
二、核被告呂○成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檢察官歐蕙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