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2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77號聲請人 花萬益 代理人 鄭凱仁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北投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股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北投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6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5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書記官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