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6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686號原告貿立技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務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零肆萬陸仟壹佰零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零肆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書記官胡文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