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調裁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家調裁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調裁字第9號聲請人 林緹瑩 相對人 林柏豪 兼法定代理人 簡駿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婚生子女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22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五、第2行至第3行「 許瑋任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簡駿紳」。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書記官許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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