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9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390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原住臺中縣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四九○八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前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鈞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由鈞院裁定送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七日執行期滿,詎其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自九十五年五月某日起至同年九月十日中午某時止,在臺中縣豐原市某模板場等處,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置入注射針筒內,用水稀釋後,再行注射血管之方式,或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在香菸內,再點火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多次,嗣被告於九十五年九月十二日晚間十時三十分許,在臺中縣豐原市○○路○號前,因不勝酒力倒地受傷,經警據報前往將其送醫救治,由醫院對其抽血檢驗,發現其血液中含有嗎啡成份,經徵得其同意採集尿液送檢驗,結果鴉片代謝物類呈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案經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報請偵辦,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業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死亡一節,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死亡證明書各一份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1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周瑞芬
法官江秋燕法官余德正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何俞瑩中華民國96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