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審附民字第5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年度審附民字第594號原告 陳奕文 被告 梅茵鳳 上列被告因110年度審易字第1062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主張: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書狀所載。
二、被告梅茵鳳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竊盜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規定及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昆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書記官鄭仕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