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8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減字第8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9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高雄女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施用毒品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8月間犯施用毒品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2175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5525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憲義
法官李璧君法官張盛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林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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