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國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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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重國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國字第11號原告 江燈旺
朱月美 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陳敬明 訴訟代理人 陳光龍 律師複代理人 張巧旻 律師
徐祐偉 律師被告彰化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卓伯源 訴訟代理人 陳政麟 律師訴訟代理人 蔡至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10月17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
書記官廖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