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0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009號上訴人 林王素華
林慶喜 林添喜 上三人指定送達地址:台中市○區○○○路1段237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嘉賓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8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76,68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0,9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建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
書記官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