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2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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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1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125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玟杰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2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玟杰幫助他人無故取得、變更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王玟杰所為,係犯刑法第358條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罪之幫助犯及刑法第359條無故取得變更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之幫助犯。被告係幫助他人犯罪,為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減輕其刑。被告以一提供電話門號之幫助行為,幫助他人犯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罪及無故取得、變更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為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之無故取得、變更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處斷。爰審酌被告出售行動電話門號,幫助犯罪集團騙取他人網路遊戲之帳號、密碼,無故入侵他人電腦且無故變更他人在網路遊戲虛擬貨幣之電磁紀錄,致生追查困難及對告訴人及網路遊戲管理所生危害程度,及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並犯罪後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58條、第359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
簡易庭法官謝佩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書記官林琬儒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8條(入侵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59條(破壞電磁紀錄罪)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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