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52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524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曾克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陸仟貳佰柒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35240號利息┌──┬───┬─────┬──────┬──────┬───────┐│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曾克億│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1.85%計│││5072││9月24日起││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曾克億│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44743││9月24日││之利息│││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