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重上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上字第138號上訴人 羅金闖
羅汀宏 羅永明 羅永勵 被上訴人 張育勇
張東平 張恒裕 張忠智 張育敏 張宗成 張朝城 張錦超 張和慶 張世欣 張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5日所圍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上訴人「 羅永勳 」記載,應更正為「羅永勵」。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就上訴人羅永勵之姓名因兩造書狀誤載為「羅永勳」,致記載錯誤。茲據其檢附戶籍謄本聲請裁定更正,核與原審卷附之繼承系統表相符。 爰依 前揭法條規定准以裁定更正之。
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蘇宗
法官吳美蒼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卓佳儀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