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司司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展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司字第23號聲請人 高明亮 上列聲請人因聲報殷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展延清算期間,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六日起展延至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五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殷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向本院聲報清算人就任,因公司土地尚未出售完畢,致無法於期限內清算完結,為此再次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許本件清算自民國103年7月16日起展延至104年1月15日止。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侯美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