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190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190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5年度促字第19017號債權人南彰化廣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一般債務如約定有清償期而未約定利息者,其利息應自清償期之翌日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依聲請狀所載,本件清償期限為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六日,故按前開說明,利息應自翌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債權人逾此部分之請求,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5年7月17日
民事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7月17日
書記官范鳳月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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